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委托逐月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前签订的协议当月生效,15日后签订的协议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划转还贷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之和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委托提取还贷金额为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待贷款发放后,由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协议签订手续。
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贷款银行审核后为借款人及配偶办理委托协议签订手续,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可在“南京公积金”APP 上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