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委托银行按相关要求与借款人谈话,一次性告之借款人要递交的文档与材料。在受权下查寻复印《个人信用报告》,开展贷前调研。
4、受委托银行审查借款人出示的借款材料,依据借款人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及买房状况,明确贷款担保方式,测算具体能贷信用额度,商谈贷款额度、限期及其还贷方式。如需公正,通告借款人申请办理公正办理手续。
5、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派发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报告及借款合同格式,通告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设立还贷帐户,具体指导借款人及直系亲属、别的现有产权人恰当填好相关原材料,按要求将出示的原材料黏贴在借款合同格式特定的地区。
6、受委托银行将核查达标的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录入个人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全部贷款原材料报管理处审核。
7、经管理处审核后,购买商住楼(经适房)预售房的,受委托银行通告或代理商借款人申请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购买商住楼期房(自管产)的,受委托银行通告或代理商借款人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通告借款人申请办理房产迁移和抵押登记。受委托银行应立即将已申请办理结束的房产(预购)备案信息内容和(预)抵押备案信息录入业务管理系统递交管理处审核。
8、管理处已批后受委托银行按不一样方式派发贷款:购买产品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归房屋出售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帐户;购买二手房贷款,采用贷款担保代管方式开展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归南京房子购置产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帐户;采用自主计付方式开展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归房屋出售人(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帐户。
9、借款人于下款下月起,每个月十五日以前将本月应还等额本息贷款额存进还贷帐户,确保贷款银行可以执行扣费。
10、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还清所有贷款等额本息贷款后,凭银行出示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房产抵押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住宅抵押销户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