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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知识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7-26 点击:

信息摘要:   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六)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

  因拆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其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六)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计算)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全部到场,且协商确定继承份额并签字确认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须办理公证明确继承权。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需封存半年以上),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向中心(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心(分中心)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职工(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期限,购买商品房自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算,购买二手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制发之日起算。

  (一)职工在购买住房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每平方米控制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三)职工购买住房时,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若不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人均数计算;

  (四)职工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五)除公积金还商业贷款签约代扣需要到主贷人单位缴存银行办理外(本单位缴存银行:建行雨花支行,南京市雨花西路77号),其他业务可在南京市主城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任一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记入职工个人信用信息,并限制其一定期限的提取和贷款资格。

  购房提取网上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职工及其配偶在南京市主城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操作指南详见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另有疑问,请咨询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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