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携带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在授权下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进行贷前调查;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指导借款人及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等。
1.借款人可通过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12329客服电话等了解贷款知识,也可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太平北路51号)或受委托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3.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在授权下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进行贷前调查。
4.受委托银行审阅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及购房情况,确定担保方式,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金额、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如需公证,通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
5.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文本,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指导借款人及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
6.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所有贷款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7.经管理中心审批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已办理完毕的不动产(预售)登记信息和(预)抵押登记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提交管理中心审批。
8.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受委托银行按不同方式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二手房贷款,采取担保托管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采取自行给付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9.借款人于放款次月起,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10.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非南京市户籍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居住证》;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签发的有效期内的证件。
借款人未婚的,应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借款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开发单位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和《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卖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一致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原件。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原件。
5.借款人和共有权人亲笔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自行安置承诺书》。
6.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可以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本中心提供上述公积金缴存、贷款相关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南京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理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理方式:柜面办理
南京公积金只能在本市使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
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结婚证。完整办理材料有: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身份证;缴存银行的银行卡。职工可在柜面办理或直接在网上办理。
不可以在长沙贷款。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暂未与南京公积金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暂不接受南京公积金在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
南京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2种情况:购买商品房提取、购买二手房(含公有住房)提取。通过以上2种购房方式提取南京住房公积金,若是外地购房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半年以上社保缴纳明细。南京购买商
微信搜索“南京公积金”公众号并关注;在左边的菜单栏,可以查询公积金业务办理指南,网点查询,楼盘查询,还款试算等办事的攻略以及获得查询入口;在中间的菜单栏,点击“账户查询”,进入公积金个人
南京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柜面提取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网上提取即时审批完毕;南京购买二手房(含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柜面提取1个工作日内
首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自《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中明确的“首次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后每次约定提取的到账时间是依据约定提取周期计算出的约定提取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员工本人携带职工身份证原件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说明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即可。
南京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为2种情况:购买商品房提取、购买二手房(含公有住房)提取。通过以上2种方式提取,均需提供结婚证。南京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
南京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要提供居住证。办理材料为:结婚证或单身声明(单身声明由单身职工在柜面窗口签字或线上确认);身份证;缴存银行的银行卡。办理方式:柜面办理;网上办理。
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导语】:借款人携带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在授权下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进行贷前调查;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指导借款人及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等。
1.借款人可通过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12329客服电话等了解贷款知识,也可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太平北路51号)或受委托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3.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与借款人面谈,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在授权下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进行贷前调查。
4.受委托银行审阅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及购房情况,确定担保方式,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金额、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如需公证,通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
5.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文本,通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指导借款人及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
6.受委托银行将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的贷款信息录入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所有贷款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7.经管理中心审批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预抵押登记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受委托银行通知或代理借款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手续。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将已办理完毕的不动产(预售)登记信息和(预)抵押登记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提交管理中心审批。
8.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受委托银行按不同方式发放贷款: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二手房贷款,采取担保托管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采取自行给付方式进行交易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9.借款人于放款次月起,每月15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10.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非南京市户籍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居住证》;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签发的有效期内的证件。
借款人未婚的,应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借款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购买商品房现房(自管产)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和开发单位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和《南京市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卖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一致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借款人在国有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原件。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原件。
5.借款人和共有权人亲笔签字的《共有权人同意抵押承诺书》、《自行安置承诺书》。
6.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专业版)的承诺书。
借款人配偶在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可以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在配偶方缴存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本中心提供上述公积金缴存、贷款相关证明(有效期三个月)。